【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分(支)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现将《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组织传达学习,加强贯彻落实,严格预收费监管,既推动养老机构发展,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金融监管局

2026年2月12日

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若干规定

为贯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和民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民办发〔2025〕9号),更好统筹养老机构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1. 确立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预收费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收取不得超过老年人入住协议确定的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备案养老床位数。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养老机构固定资产净额。会员费金额是老年人预缴费用总额扣减养老服务费和押金的总余额。

2. 认定固定资产净额。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每年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报告等方式,明晰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县级民政部门应将预收费养老机构固定资产等关键信息,向社会公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固定资产变化、预收费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3. 严格会员费收取。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4. 确立监管账户。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但不得依托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设立。其中,养老服务费应全部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养老机构应在当日或次日内存入相应账户。资金孳息收益,归养老机构所有,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其银行账户开立须根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5. 公布存管银行。省民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部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综合银行资信状况、风控能力和公益事业投入等确定存管银行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方便预收费养老机构自主选择。其中,公益事业投入是指与2个及以上县(市、区)合作养老服务“爱心卡”,投放配套固定式、移动式智能终端,推动消费积分兑换“爱心卡”积分。鼓励存管银行加大养老金融创新和信贷支持力度,畅通续贷渠道,支持养老机构更好发展。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其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选择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

6. 严格预收费存管告知。养老机构实行预收费前,应确定固定资产净额,选定存管银行,告知负责养老机构监管备案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与养老机构、存管银行签署《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预收费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内容及标准等。民政部门应在官网向社会公开辖区预收费养老机构名单。

7. 规范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留存。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和押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应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累计收取会员费的15%,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5%。

8. 严格存管资金的使用。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提取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时,应备注资金用途说明,按规定提交材料。符合使用要求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养老机构办理资金支出。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但应在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佐证材料。对申请退费的,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9. 监测异常资金流动。省民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存管银行依托民政部金民系统和银行自建系统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及时将有关数据推送“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除办理退费外,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交易办理支出。存管银行应就此向民政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其中,大额交易主要是当日单笔提取资金达到总额10%以上,或月度提取资金达到总额20%以上,或半年内提取资金达到总额50%以上。

10. 实施过渡期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设置6个月过渡期。本规定实施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于6个月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告知预收费行为等,并将存量押金、会员费转入专用存款账户,过渡期内未能开设账户并完成资金转入的,不得继续开展预收费行为,并在30日内办理退费。

本规定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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